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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高院判例:司法部关于禁止风险代理的规定不能作为风险代理合同无效的依据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文章来源: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裁判摘要《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区基层法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等规定均不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再审申请人主张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风险代理委托合同违上述规范性文件而无效,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编者注】本期民事裁定书中记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是指2021年12月28日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根据该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
12月14日 上午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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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丈夫车辆上安装定位器,法院判决:侵犯隐私权,妻子赔偿丈夫2000元(说理精彩)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关于夫妻身份关系应否作为侵权的豁免理由问题本院认为,通过缔结婚姻而形成的夫妻身份关系虽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不意味着夫妻一方通过缔结婚姻而取得对配偶权利完全的支配。夫或妻一方首先是法律保护的自然人个体,而后通过婚姻结合成家庭。涉及自然人尊严以及人格发展的各项基本人格权利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缔结而受到剥夺,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权利、名誉隐私等权利仍然受到民事法律最高层次的保护。路某与刘某属于夫妻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双方没有任何隐私权利,当然,也不意味着任何一方的隐私权利在任何时候都要受到绝对的保护。通常情况下,一方目的不当,手段具有不法性,或一方虽然目的合法,但所使用的手段具有不法性。只有基于婚姻关系在目的正当且手段也正当的情形下,才会豁免侵权行为。如夫妻一方通过申请调查取证而得到对方的隐私信息。本案中,由于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道德义务,路某有权过问甚至调查刘某是否具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不当行为,此即为目的上具有正当性。但路某为了实现正当目的,却通过私自安装定位器的做法实现,即明显具有违法性。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其中就包括以侵害他人隐私而获得的视频资料数据,进一步体现了法律、司法解释对手段不合法而获取他人私密信息的否定评价。基本案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某与路某系夫妻。刘某主张,2020年9月18日,其接到路某的电话,得知路某在其名下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京xx)排气管处安装了追踪器,当天中午其将追踪器拆除,发现追踪器已经没电了。其认为,路某安装的追踪器,若高温会导致爆炸,从而侵犯其健康权及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路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刘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通话记录。该记录显示2020年9月18日早上,刘某与路某有数次通话。路某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刘某提供其与路某的微信记录。该记录显示:路某于2020年9月18日早上告知刘某车上安装了定位器,并传送了定位器照片及安装位置照片。路某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刘某提供结算单。该证据显示刘某于2020年9月18日在北京加达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因检查底盘、清理异物支付费用120元。路某表示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路某主张,2020年9月17日,其在刘某名下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京xx)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具体位置记不清了。次日,其就将该情况告知刘某。其安装追踪器的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本案中,尽管刘某与路某系夫妻,但在法律意义上,双方均为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并不意味着二人可以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实施侵犯对方私密空间的行为,刺探、获取对方的私密信息。路某在未征得刘某同意或事先告知刘某的情况下,擅自在刘某名下的车辆上安装定位器,路某虽表示是为了随时知晓车辆位置,但该车辆日常由刘某使用,路某在确认车辆位置的同时,亦同时知晓了刘某的行程信息,而刘某的行程信息属于其私密信息,故路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路某虽主张其在安装定位器的次日就通知刘某,但针对该主张,路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法院对于路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至于刘某提出安装定位器可能导致爆炸,从而侵犯其健康权、财产权的主张,这显然与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不符,故法院对于刘某的该部分主张,不予采信。鉴于路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给刘某精神上造成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对于刘某要求路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赔偿的具体金额,法院综合案件情况,酌情判定金额为2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判决如下:一、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上诉理由路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路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涉案车辆双方均有权使用,路某有权知悉涉案车辆及刘某的行程信息;刘某使用涉案车辆时的位置及行程不属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路某安装定位器后次日便通知了刘某,客观上并未得知刘某使用车辆的位置及行程,主观上亦无侵犯刘某隐私的故意;路某的行为并未给刘某造成任何精神损失,一审法院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刘某辩称,涉案车辆由刘某个人使用,双方虽为夫妻关系,但也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享有隐私权。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路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二审法院判决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刘某的何种权益受到侵害;二是夫妻身份关系应否作为侵权的豁免理由;三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是否得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案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适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处理。但是,因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司法解释在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利益的保护上较为原则,故依据上述时效效力第四条之规定,本案在分析评判时,亦可参考民法典之相关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民法典人格权编有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精神,本院分析认定如下:第一、关于刘某的何种权益受到侵害问题刘某在本案一审主张其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审法院认定路某侵犯的是刘某的隐私权,路某上诉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因个人信息之“信息”范围涵盖的多样性,其不可避免的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重合。但尽管如此,也不可将隐私权中私密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同等看待。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只有经过自然人同意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而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即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摄、窥探、公开等方法获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应该结合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手段方法等综合判定。本案中,依据现有的证据显示,路某主张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刘某名下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京xx)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路某与刘某属于夫妻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安装定位器用于车辆安全保护,大可不必向相对方予以隐瞒。由于路某对其行为无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刘某的行踪信息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收集他人的行踪信息不在于获取相关数据,而是为了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进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从庭审中可以得知,路某与刘某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婚姻诉讼。联系到本案,在无其他合理解释时,认定路某通过安装定位器获取他人隐私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路某所侵犯客体是刘某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以“跟踪”的方法对刘某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但是,一审法院直接以民法典作为法律适用依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第二、关于夫妻身份关系应否作为侵权的豁免理由问题本院认为,通过缔结婚姻而形成的夫妻身份关系虽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不意味着夫妻一方通过缔结婚姻而取得对配偶权利完全的支配。夫或妻一方首先是法律保护的自然人个体,而后通过婚姻结合成家庭。涉及自然人尊严以及人格发展的各项基本人格权利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缔结而受到剥夺,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权利、名誉隐私等权利仍然受到民事法律最高层次的保护。路某与刘某属于夫妻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双方没有任何隐私权利,当然,也不意味着任何一方的隐私权利在任何时候都要受到绝对的保护。通常情况下,一方目的不当,手段具有不法性,或一方虽然目的合法,但所使用的手段具有不法性。只有基于婚姻关系在目的正当且手段也正当的情形下,才会豁免侵权行为。如夫妻一方通过申请调查取证而得到对方的隐私信息。本案中,由于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道德义务,路某有权过问甚至调查刘某是否具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不当行为,此即为目的上具有正当性。但路某为了实现正当目的,却通过私自安装定位器的做法实现,即明显具有违法性。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其中就包括以侵害他人隐私而获得的视频资料数据,进一步体现了法律、司法解释对手段不合法而获取他人私密信息的否定评价。第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是否得当本院认为,一般侵权责任成立,除了行为具有不法性外,还需考虑过错、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等多项要件。特别是本案中,因双方具有夫妻身份关系,一方所实施的不法行为是否最终构成侵权并承担责任,或者构成侵权后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应当通观考虑过错程度、行为目的及方式、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判。本案中,路某虽然通过电话告诉了刘某车辆安装定位器的事实,且目的上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是,路某主张其在安装定位器的次日就通知刘某,但对此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这说明路某的违法行为很可能已经持续较长一段时间,对刘某隐私的窥探并非事隔一天的轻微侵害。由此,结合目的、方式,特别是加害时间的长短等因素,本院亦认为其侵权行为成立。对隐私权的侵害往往造成自然人非财产性损害,对受害者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便在所难免,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数额符合本案加害的特点,也符合对自然人人格权保护的立法精神,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路某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2022)京01民终581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版权说明:来源:闲话法律
12月14日 上午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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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外卖骑手接送外卖订单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来源丨人民法院案例库陈某林诉张某兴、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及商业保险的处理规则入库编号2024-07-2-375-001【关键词】民事
12月13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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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命开车接领导女儿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工伤——李翊诉宝鸡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点】作为社会保障类法规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弱者、救济权益。在工伤认定的司法审查上,如果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应充分体现工伤保险的保障功能。刚入职不久的职工上班期间接到领导指令后驾车外出,其有理由相信是去办公务,正常情况下也不可能问领导,外出是公事还是私事?并告诉领导办私事就不去了。快到目的地时,才知晓此行的目的是接领导之女而非公务。其返回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12月13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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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无罪案例:村民小组长帮助辨认其兄弟家地界发放补偿款,结果由清点小组负责,无罪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孙二×家被征用土地地上物的清点和确认均是由清点小组完成的,对结果亦应由清点小组负主要责任。案例索引(2014)宝刑初字第196号基本案情被告人孙一×、孙二×系兄弟关系,孙二×与刘某2×系夫妻关系。孙一×担任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岳家庄村第五小队村民小组长(原称呼为“小队长”,系经选举产生)职务。
12月13日 上午 11:50
社会

收钱最勤的小学校长:学生入学转学分班都敛财,平均每天受贿2000元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6件依法惩治“蝇贪蚁腐”典型案例,其中最引人瞩目的“蝇贪蚁腐”是一个叫钟某燕的小学校长。通报称,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钟某燕利用担任某市某实验小学校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学生入学、转学、分班及项目承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49万余元。此外,钟某燕到案后,还主动交代洗钱犯罪事实,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3年贪了949万,平均每年73万,每天2000块钱,一天的进项就相当于很多打工人一个月的工资了。一个小学校长,贪了近千万!这个钟某燕,全名为钟海燕,落马前为贵州省贵阳市实验小学校长。出事后坊间传闻她贪了2.2亿,虽然数字有些夸张,但也说明其巨贪形象已深入人心。钟海燕的早年经历并不复杂。她出生于1963年,家境殷实,成长道路相对平顺。大学毕业后,她进入贵阳市实验小学,担任教师工作。然而,与许多同龄人不同的是,钟海燕的仕途异常顺利。在1996年,年仅33岁的她就坐上了贵阳实验小学校长的位置。关于钟海燕为何能如此迅速地升迁,外界一直存在诸多猜测。有人认为,她的工作能力出色,得到了上级的赏识;也有人认为,她善于为人处世,懂得如何与领导搞好关系。无论真相如何,钟海燕在校长这个位置上稳坐了二十多年。贵阳市实验小学正式成立于1925年,原名贵州省立女子师范学校附属小学,1925年更名为贵阳市实验小学,1954年迁址于贵阳市中华北路34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大门前。贵阳实验小学现有73个教学班,近5000名学生,136名在职教师,占地面积23646平方米,是全省重点基础教育实验学校,是云岩区教育局直属全额拨款正科级公办小学。这所学校每年的招生都异常火爆,家长们为了让孩子能进入这所学校,不惜花费重金,甚至不惜一切代价。钟海燕看到了这个“商机”,她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敛财。据报道,钟海燕在担任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学生入学、分班、转学等方面大开后门,收受家长的贿赂。这些贿赂款项被用于学校的装修、设备采购等方面,而钟海燕则从中牟取暴利。此外,她还通过虚构项目等方式来掩盖自己的贪污行为,企图将非法所得“洗白”。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就是这么一个校园蛀虫,在任期间却一直是个“模范人物”,最为重要的荣誉,有两项国家级的荣誉: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荣誉“光环炫目”,实际上是一个疯狂敛财的贪腐分子。特级教师、高级职称,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贵阳市管专家,第14届贵阳市人大代表,全国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看来,这又是一个“两面人”,那些光彩夺目的桂冠,不过是她掩饰自己违法犯罪的遮羞布而已!尤为可笑的是,钟海燕有一句名言,谈到教育学生,要:像山一样崇高、像水一样明亮,像花一样开放、像树一样成长,像我一样真棒!真是莫大的讽刺!贵阳市实验小学是该市云岩区教育局直属的公办小学,钟海燕不过是一名科级干部。一名小学校长,钟海燕为何拥有如此强悍的吸金能力?关键原因是,小学校长虽然级别不高,但“职务含权量”却很大。在一些所谓的名校中,金钱与权力的阴影更是无处不在。有的学生靠关系入学,有的学生则明码标价送钱进来。这样的环境,又怎能培养出真正的人才?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4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通过转账等方式掩饰资金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多年来,“小官大贪”现象一直是个热门话题。小官何以成大贪?乃位卑权重、官小权大是也!在基层,有很多站长、院长、校长、所长之类的小吏,虽然级别不高,但职务含权量却不低,手中掌握很多人财物资源,长年累月的不收手,也能成为巨贪恶蠹。据南京市玄武区监委12月12日消息,南京虹桥饭店原总厨师长丁洪平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目前正接受南京市玄武区监委监察调查。丁洪平有“烹饪大师”“江苏名厨”等多个头衔。网友惊呼:连厨子都贪腐了!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2月13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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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玫瑾教授披露,当年马加爵案其实是一桩封口案!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针对当年轰动一时的马加爵案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进行了精彩的犯罪心理分析。
12月13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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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所“被非律师实际控制”被吊销执业证!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因为“被非律师实际控制,长期不召开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等原因,近日,江苏省司法厅作出行政处罚(苏司罚决字[2024]第7号),决定吊销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天眼查显示,这家律所位于镇江扬中,成立于2014年。处罚决定书列举了这家律所的三项违法事实:1.唯悦所负责人由徐某某安排孙某担任,并非经过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展合伙人,办理合伙人退伙、除名或者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之规定,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2.唯悦所被非律师实际控制,长期不召开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合伙人协议》《江苏唯悦律师事务所章程》确立的各项管理制度未得到实际落实,合伙人变更、负责人变更等重大事项均不符合管理制度要求,已经无法正常运转,违反了
12月13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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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未经批准翻建非本人宅基地上的农村老屋,能否按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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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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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布一部重要法律,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出现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能源应急状态时,能源企业、能源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能源应急义务,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能源市场秩序。
12月12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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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伪造诉讼代理委托书即便事后获追认,代理行为依然无效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肇州工信局在本案一审、二审中没有委托授权李某进行诉讼,李某使用伪造的肇州工信局公章制作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诉讼代理手续参加本案一审、二审审理。虽然肇州工信局在之后表示对李某等诉讼代理行为以及裁判结果予以认可,但是诉讼代理不同于民事代理,且李某伪造肇州工信局公章已构成犯罪,其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即使肇州工信局事后认可也难以认定李某的虚假代理行为具有合法性,故本院认为李某的诉讼代理行为无效,本案一审、二审确存在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庆市龙庆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肇州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再审申请人大庆市龙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肇州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简称肇州工信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立商终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庆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本案一审、二审民事裁定;2.请求撤销(2016)黑06执指58号《执行裁定书》,(2016)黑06执107号《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2016)黑06执107号《罚款决定书》、(2016)黑执0621第407号《执行裁定书》,以及已对龙庆公司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并裁定肇州工信局向龙庆公司返还全部已被执行的资产。事实和理由:一、(2014)州行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与(2014)州行初字第260-1号刑事裁定书可充分证明本案一审和二审中肇州工信局的公章系李某私刻,本案是李某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犯罪行为虚假代理参加诉讼而产生,应当予以撤销。二、本案一审认为(1997)庆经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88号调解书)形成于肇州县糖厂(以下简称糖厂)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此时糖厂已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与龙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龙庆公司在88号调解书做出及履行过程中均已经经过肇州县人民政府和糖厂清算组的同意和认可,没有任何过错。三、88号调解书的产生本质上是因为龙庆公司对糖厂享有820万元债权,一审裁定撤销88号调解书却没有对龙庆公司的债权作出任何处理,严重损害龙庆公司的权益,法院审判人员涉嫌在作出一审裁定前收受贿赂。四、法院在没有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对龙庆公司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且执行严重超范围,已给龙庆公司造成巨额财产损失。肇州工信局答辩称,1.本案一审、二审裁定正确,肇州工信局不仅事后认可了李某的代理行为且在诉讼前也是同意的。2.关于88号调解书。在程序上,88号调解书形成于糖厂进入破产程序后存在程序错误,现88号调解书被撤销,龙庆公司不申报债权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只能视为自动放弃,应自担损失;在实体上,糖厂不欠龙庆公司债务,有证据表明88号调解书中认定龙庆公司替糖厂偿还哈尔滨东方国际贸易公司140万元与替糖厂偿还中国农业银行220万是虚假的,且88号调解书严重损害了糖厂数百名职工利益。3.龙庆公司申请撤销执行没有法律依据,返还糖厂的破产财产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现还有部分财产尚未返还。4.龙庆公司主张审判人员在作出一审裁定前收受贿赂缺乏证据。5.龙庆公司在88号调解书的作出和履行过程中具有主观恶意。6.龙庆公司的再审已经超出法定期限。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龙庆公司的再审申请时间为2017年11月28日,超过6个月的法定期限。综上,龙庆公司的再审请求不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人民法院(2014)州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某伪造了‘肇州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公章,在2010年第一次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李某在‘二份授权委托书’上使用伪造的‘肇州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公章进行诉讼,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0)庆民再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大庆市龙庆投资有限公司因对该判决不服,上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某又在‘二份授权委托书’上使用伪造的‘肇州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公章,提交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黑立商终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李某犯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该刑事判决作出时间为2017年3月25日,目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肇州工信局在本案一审、二审中没有委托授权李某进行诉讼,李某使用伪造的肇州工信局公章制作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诉讼代理手续参加本案一审、二审审理。虽然肇州工信局在之后表示对李某等诉讼代理行为以及裁判结果予以认可,但是诉讼代理不同于民事代理,且李某伪造肇州工信局公章已构成犯罪,其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即使肇州工信局事后认可也难以认定李某的虚假代理行为具有合法性,故本院认为李某的诉讼代理行为无效,本案一审、二审确存在错误。综上,龙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内容来源:裁判文书网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2月12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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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政法委书记:一些基层部门“跟风值班”、“攀比加班”、“没苦硬吃”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学习时报》12月9日头版刊发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成国的署名文章《从六个维度精准发力为基层减负》,文章提到:一些基层部门“跟风值班”、“攀比加班”、“没苦硬吃”的行为需要被纠正。根据公开资料显示:王成国,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任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以下为全文:从六个维度精准发力为基层减负王成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推动基层减负不断向治标发力、向治本深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持续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作出部署,明确提出要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今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制定出台为基层减负的制度规范。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是一项严肃的重大政治任务,是一场常抓不懈的攻坚战、持久战。我们要深学笃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重要指示精神,注重既解决老问题又察觉新问题,既发现显性问题又揭示隐性问题,既紧盯表层次问题又破解深层次问题,聚焦目标、事项、程序、时间、精力、考核六个维度精准发力、一抓到底,以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实际行动和成效,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作风保证。推动“目标”减负,让基层凝心聚力、干有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树立正确政绩观,尊重客观实际和群众需求,强化系统思维和科学谋划,多做为民造福的实事好事,杜绝装样子、搞花架子、盲目铺摊子”。近年来,个别领导干部热衷追求轰轰烈烈的“显绩”,推崇“大干快上”工作模式,设定的工作目标让基层干部“跳起来都够不着”;有的脱离地方资源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搞“运动式”“作秀式”“一阵风”的创建示范和达标活动,最终是“忙活一阵子,回到老样子”。落实《若干规定》,必须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严格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杜绝“拍脑袋”“一言堂”的决策部署。系统设定目标,尊重发展规律,尊重群众意愿,确保提出的目标符合党中央政策要求、符合法定职责、符合实际情况,不搞特立独行、标新立异的目标追求。合理设定目标,减少不切实际的“自我加压”,辩证看待合理区间内的指标,防止追高压低、盲目攀比。推动“事项”减负,让基层事权清晰、责能相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为基层减负要明确权责,不能什么事都压给基层,基层该承担哪些工作,要把职责事项搞清楚”。近年来,有的地方未经省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擅自向乡镇(街道)下放职责事项清单,或者采取授权、委托等形式变相下放;有的随意以落实属地管理、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制度上墙等方式,将工作任务和责任转嫁到乡镇(街道)、村(社区);有的在应对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工作时,习惯于把任务往基层一推了之,坐等“收材料”“听汇报”。落实《若干规定》,必须从制度上杜绝上级“层层加码”、基层“照单全收”,明晰权责边界,系统梳理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加强清单动态管理,压缩工作模糊空间地带,确保任务抓得准、推得动、落得实。严格把控下放事权,完善清单外事项准入制度,摒弃“基层是个筐、啥都往里装”的惯性思维,防止以属地管辖为名转嫁责任,防止出现基层“接不住”但又“必须接”的情况。进一步优化基层信访工作的职责要求,引导基层干部将时间和精力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程序”减负,让基层流转有序、协同高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不能简单以留痕多少、上报材料多少来评判工作好坏”,“不要为了图自己方便,同样的材料反复要、次次要、年年要”,“要科学规划建设大数据平台和网络系统,强化联合指挥和各方协同,切实提高执行力”。当前,有的地方层级过多,部门职能交叉,凡事层层审批、层层报材料,信息传递效率低下,造成资源浪费和内耗;有的基层干部面对繁杂的内部程序,平时忙于“找领导、跑流程、等签字”,甚至常有“工作停在手中光走程序,材料捏在手里报不出去”的“干着急”窘境,既考验群众耐性又消磨干部工作积极性。落实《若干规定》,必须在程序上把“减”和“简”抓准抓实,坚持精简、高效原则,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推行“马上办”、“大部制”、扁平化管理模式,为基层干部创造更加宽松、高效的干事条件。精简办事环节和过程性材料,细化“怎么办”和“办得好”的标准流程,减少非必要审核事项,将工作流程科学化、简易化,确保机关内部运行机制更高效便捷。突出数据赋能,打破传统工作模式,创新构建大数据平台和网络系统,打通数字壁垒,减少跨部门、跨层级间的沟通、对接事项,系统精简办事流程。推动“时间”减负,让基层减少内耗、重抓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手脚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把工作做扎实、做到位”。《若干规定》对精简文件、精简会议、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让基层干部摆脱文山会海、“稿来稿去”等形式主义桎梏,从繁文缛节、迎来送往中解脱出来,纠正一些基层部门“跟风值班”“攀比加班”“没苦硬吃”的不良倾向,确保有更多时间抓工作落实。落实《若干规定》,必须树牢实干实用实效导向,科学合理安排,让基层干部从虚耗精力、消磨时间的无效“内卷”中摆脱出来,拥有更多的自由支配时间。切实精文简会,严控文件数量、提升文件质量,大力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通过多种保障措施,破解一些基层干部“连续多年未休假”“长期睡眠不足”等问题,并加大政治关爱、生活关心、精神关怀等力度,使其以更加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基层各项工作。推动“精力”减负,让基层车轻马壮、尽职履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突出抓基层、强基础、固基本的工作导向,推动各类资源向基层下沉,为基层干事创业创造更好条件”。《若干规定》提出“不向县及以下单位借调干部”等要求,目的在于杜绝上级机关违规借调、长期借调、巧立名目借调基层干部等情况,扭转基层“一个人当两个人用”的紧张局面,让各类基层组织按需设置、按职履责、有人办事、有章理事。落实《若干规定》,必须统筹考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优化机关职能、精简机构、转变作风,推动重心下移、力量下倾、资源下沉。积极推广“乡镇吹哨、部门报到”等做法,落实下沉执法人员县属乡用共管办法,不断充实基层执法管理力量。合力整治不规范借调干部行为,整治借调的“干着”、在编的“看着”及“人不在上级岗位、事却带回基层”等乱象,让基层干部少一些分身乏术的“为难”、多一些推动事业繁荣发展的力量。推动“考核”减负,让基层松绑减压、轻装上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控制各级开展监督检查的总量和频次,同类事项可以合并的要合并进行,减轻基层负担,让基层把更多时间用在抓工作落实上来”,“要落实干部考核、工作检查相关制度,科学评价干部政绩,促进干部更好担当作为”。近年来,一些部门过度强调和看重考核权,简单依赖考核推进工作,都想在考核中占有更重分量,导致对基层的检查考核名目繁多、频率过高、多头重复,让基层疲于应对;有的考核事项设计不合理,指标过多过密,出现“大分值折算小分值”“大指标嵌套小指标”等情况,让基层干部面对考核任务不堪重负。落实《若干规定》,必须精简考核事项,严格计划和备案管理,加大统筹力度,严控对基层督查检查考核总量,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从源头减轻考核压力。改进考核方式方法,探索指标精简、分类考核办法,避免搞“繁琐哲学”,让基层准确掌握考核要求、科学应对考核任务,推动考核结果更加真实、全面、准确。推行“一考多用”,避免数据重复收集,实现考核结果的共通共享共用。既看一时更看平时,淡化功利色彩,慎用“一票否决”“一考定终身”等一刀切的办法,实现以考促干、以考创优的良性循环。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2月12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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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县,5任县委书记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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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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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37岁就出任中级法院院长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据山东省纪委监委2月16日消息,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邹川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邹川宁是四川渠县人,出生于1962年5月。他早年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委政法委等处工作,2000年调任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04年12月,邹川宁回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次年1月获任院长,2012年当选为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邹川宁履历1980.09——1984.08,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学生;1984.08——1988.0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1988.04——1989.02,北京大学外语系进修学员;1989.02——1991.10,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研究生;1991.10——1992.10,英国伦敦大学访问学者;1992.10——1995.06,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1995.06——1995.09,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正处级审判员;1995.09——1998.0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98.04——2000.01,青岛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00.01——2004.12,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其间:1999.09—2002.07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在职学习);2004.12——2005.01,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2005.01——,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2008年01月10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邹川宁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12年3月31日,邹川宁当选为当选为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版权说明: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
12月11日 上午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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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杨某乙诉杨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关键词民事
12月11日 上午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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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

步骤一:沟通解决。可以首先与卖房者尝试着沟通,运用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如谈判不成功后,应果断选择走司法途径。
12月11日 上午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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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性之间的玄学现象:当你在感情中看不到希望,放下又很痛苦的时候,你只要好好生活,情侣之间的困局就会不攻自破……

必读爱情经典《霍乱时期的爱情》,点击下方️链接,点进去看看,点击去购买…...03《百年孤独》没有人会活成一座孤岛,但愿心中永怀热爱。有一句话流传甚广,如果一生只看一本书,那一定是《百年孤独》
12月11日 上午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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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律所在大众点评推广:资深律师70分钟咨询仅需9元;网友:捏脚都要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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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 上午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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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视组组长:年轻干部要减少异性交往!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年轻干部在严以律己和廉政问题上时时刻刻、事事处处都要有一根弦。今天推荐的文章《年轻干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值得认真阅读,并对照践行。作者李炎溪系中央巡视组副部级巡视专员、十九届中央第二轮巡视第十三巡视组组长。
12月11日 上午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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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一检察长“嫖娼被抓”,简历信息已从官网撤下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网传黑龙江省海伦市检察院检察长杨某某日前“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拘留”,记者电话联系相关部门求证无回应,但其简历和信息已从官网、官微撤下。
12月10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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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被执行人死亡,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遗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参考案例某银行申请变更北京市某区民政局为被执行人案2023-17-5-300-002
12月10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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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过节给法院院长送钱算行贿吗?有律师一年送5万,连送了8年,被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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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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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知乎”上的文字回答转成视频发布侵权吗?法院:赔偿5万元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辛先生在“知乎”网站某网帖下发表了以自己的真实经历为内容创作的文字回答,后发现该文字被改编成短视频,故将被告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先生、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新片场公司删除在优酷网上发布的被诉视频,同时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新片场公司停止侵权,与被告王先生共同赔偿原告辛先生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原告:“知乎”回答被改编成视频,属于侵权原告辛先生诉称,2016年11月24日,其在“知乎”网站标题为“有哪一瞬间让你觉得被撩到或者成功撩到别人?”的网帖下,发表了以自己的真实经历为内容创作的文字回答(下称权利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2017年,辛先生发现新片场公司在新浪微博账号“小情书LOVOTE”所上传的播放量超过1400万次的《第一天的开始,一辈子的坚持》短视频(下称被诉视频)在人物设置、台词、故事情节等方面都和辛先生发表的权利作品一致,同时该被诉视频也在腾讯网、优酷网进行了上传。后据辛先生了解,被诉视频是新片场公司委托王先生摄制的。辛先生认为,新片场公司和王先生不仅共同侵犯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摄制权,还与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微梦公司共同侵犯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辛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新片场公司删除在优酷网上发布的被诉视频,同时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被告:权利作品缺乏独创性,原告并非作者被告新片场公司、王先生辩称,权利作品属于惯常表达且篇幅较短,缺乏独创性,不认可辛先生为权利作品的作者,同时认为辛先生主张的赔偿额过高,不同意辛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微梦公司辩称,新浪微博上仅存在被诉视频的链接,点击播放时会跳转到第三方网站,同时微梦公司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被诉视频已经及时删除,微梦公司不构成侵权。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辛先生主张权利的内容为发表于知乎网上的一段关于“有哪一瞬间让你觉得被撩到或者成功撩到别人?”的文字回答,虽然篇幅较短,但通过一系列的人物设置及情节串联等完整的描述了男女主角之间的爱情故事,其既不属于思想范畴也不属于有限表达,在文字内容的创作上体现了独创性,属于独创性表达,且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故应被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上所列举的文字作品。辛先生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为权利作品作者,享有权利作品的著作权。本案中,被诉视频与权利作品虽在作品形式上有所不同,但二者仍存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可能。在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时,人物设置与故事情节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根据本案中辛先生所提交的比对表,权利作品和被诉视频中均包含了“男生坚持每天削一个苹果送给女生”等情节,相似的人物设置与故事情节通过组合编排构成了被诉视频与权利作品的主要内容,且各个情节均包含了人物、场景、发展经过及结果等细节,足够具体,脱离了抽象的思想范畴,属于具体的独创性表达。同时,权利作品作为文字作品仅以书面文字体现表达,被诉视频则由画面、台词等动态影像表达组合而成,内容更为丰富,出现权利作品中不存在的情节,甚至在对同一情节的具体处理上存在不同均不可避免。在辛先生主张的相同情节构成独创性表达的前提下,上述不同不足以影响法院认定被诉视频和权利作品在上述情节的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结合本案证据可知,权利作品发布时间早于被诉视频创作时间,法院认定创作被诉视频时,王先生有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在“接触+实质性相似”要件均满足,且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诉视频是王先生独立创作的基础上,辛先生要求新片场公司删除被诉视频,及要求新片场公司与王先生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微梦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新片场公司和王先生共同赔偿原告辛先生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法官释法本案的典型意义有两处,其一是关于知乎回答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这一问题的论证。知乎回答是知乎用户针对其他用户在知乎平台上所发布问题作出的回答,近年来,知乎回答已发展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公众在线分享经验的新方式。随着这一交流方式的发展,与之相关的著作权纠纷也随之增多。本案所涉及的知乎回答字数虽少,但通过一系列的人物设置及情节串联等完整的描述了男女主角之间的爱情故事,在文字内容的创作上体现了独创性,同时该回答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其二是关于不同形式的作品间抄袭的认定。在认定两作品之间是否构成抄袭时,除需要依据“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进行判断以外,还应当明确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理论,完全独立创作完成的两个作品,即使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要件,也可以分别享有著作权,不必然会被认定为构成抄袭。因此法院在本案中首先论证了权利作品和被诉视频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随后考察了被告具备接触权利作品可能性,最后结合被告无法证明被诉视频系独立创作这一事实,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版权说明:转自:北京海淀法院,作者:尹斐
12月10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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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提交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摘要】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当事人为达不当胜诉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该事实已经原审法院查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依法应当进行制裁。【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复
12月10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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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性之间的玄学现象:当你在感情中看不到希望,放下又很痛苦的时候,你只要好好生活,情侣之间的困局就会不攻自破……

必读爱情经典《霍乱时期的爱情》,点击下方️链接,点进去看看,点击去购买…...03《百年孤独》没有人会活成一座孤岛,但愿心中永怀热爱。有一句话流传甚广,如果一生只看一本书,那一定是《百年孤独》
12月10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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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宝、抖音、美团、携程调查取证和协助执行指引(2024)

邮箱的注册信息等。3、查询理财类产品相关业务协助主体: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4、查询云产品类相关业务协助主体: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二、办理渠道及所需材料1、办理协助查询业务(1)
12月10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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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原副部长傅莹今昔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她被誉为中国最优雅的女神,可能还时常在央视等新闻频道中见到她的身影,她就是前外副部长傅莹。傅莹传奇的一生1953年1月,傅莹生于内蒙古通辽,她的父亲阿民,师从蒙古族著名哲学家艾思奇,曾任中国内蒙古军区宣传部副部长。他会说一口流利的汉语,而且写得一手好诗。艾思奇在父亲的熏陶下,傅莹从小就十分爱学习,酷喜读书。然而,14岁那年,父亲没躲过那个时代特有的动乱,进了监狱,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但她依旧坚持学习,想用知识改变命运。无奈16岁那年,学校全面停课,她被迫辍学,上山下乡,被送到一个偏远的农场。她开过拉煤的大车,爬过危险的电线杆,也架过沉重的荧幕……却从未放弃过丁点学习机会。每天用最快的速度完成工作,然后一头扎进农场小小的图书馆内,埋头苦读。厂里的广播放英文时,就一字一句跟着念,几年下来,傅莹自学完高中所有科目,英语口语水平也上升了几个档次。所有的困苦,都是在给心灵披外衣,总有一天,在困苦下挣扎的人们,会发现自己其实已经穿上铠甲,内心坚实而强大。恢复高考制度后,她数学满分考入北京外国语学院,主修英语,同时还辅修了法语和罗马尼亚语。1977年,傅莹顺利进入外交部,成为一名翻译,实现了多年的夙愿。1985年,她被公派到英国肯特大学深造,每月交完房租仅剩一英镑,很多时候她就是靠喝水来艰难度日,但她还是拿到了国际关系硕士学位。没有出去过,自然不懂身处异国他乡的苦,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下,她的坚持,是傲雪的梅花。35岁那年,凭借着过硬的专业知识,傅莹成为邓小平的贴身翻译。84岁的邓小平会见48岁的撒切尔夫人,因为一时紧张,平时十分严谨的她不小心将邓的年龄翻译成48岁,好在邓笑着解了围:“好呀,我有返老还童术,竟然一下子和布伦特兰夫人一样年轻了。”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35岁的傅莹在旁做翻译之后,此事上了各大新闻头条,让傅莹意识到,自己的努力还不够,能力还不够,她要更加用心,无论是知识上,还是心态上。一有时间,就是书不离手,身边放杯茶,几个小时也不挪窝,直到现在也是如此。她在书中看别人的一生,然后试着领悟,变成自己的东西。她每时每刻都在丰富自己,优化逻辑思维,提升外交能力,她的生命,是不断学习的生命。后来的她更是担任各国大使:中国驻菲律宾第八任大使、驻澳大利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特命全权大使……澳大利亚联邦律政曾毫不犹豫地夸奖她是千里挑一的大使,最富有影响力和魅力。在外任职期间,无数次面对挑衅,她都淡然处之。有一次,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记者提问关于中国军费不断增长,增强国防力量的问题。她微笑着,坚定不移且毫不客气地反问:“我们有一个很弱的国防力量,我们就和平了?”女人,内心都是用水做的,但傅莹把自己用铁装起来,遇强则强,遇弱则弱,她不会帮亲戚“谋路”,却毫不犹豫地把财物给没钱上学的孩子。她在大千世界的每个角落,守护着祖国的利益。她也有自己的家庭,在他们的世界里,每天见面,是奢求,但外界的一切都打不败两人的感情,那是一种心意相通的默契,谁都代替不了。傅莹不是倾国倾城的佳人,但阅读和阅历所给予的气质是其他都替代不了。她气定神闲,优雅知性的气度站在讲台就给人信服的力量。人的优雅无法装扮出来,那是阅尽人生后的坦然,是饱受沧桑后的睿智,是无数沉浮后的淡泊。洗尽一身铅华,她不炫耀,不张扬,不空洞,不浮躁,内心博学,灵魂丰盈。花甲之年的她比当年更内敛,更深刻,也更美丽。不必剑拔弩张,更不必咄咄逼人,举手投足间便春风化雨,气质出众。就如英国《金融时报》总编所言:她仪态优雅,身着粉色格子上衣和裙子,戴着一串粉白相间的珍珠项链,笑容灿烂。她很有魅力,但她明白,魅力还可以作为武器。一扫中国官员古板枯燥的着装印象,傅莹的每次亮相都能带来惊喜。无论是西装、大衣还是连衣裙……已64岁花甲之年的她,依旧风采迷人,穿出自己的味道,顶着一头银发,却有张少女般的脸和青春活力,优雅得令人挪不开眼。有人说傅莹简直就是时尚外交官。但虽然穿着得体,傅莹其实很节俭,不买很贵的衣服,买衣服时会讨价还价,衣服最重要的还是舒服为主。这就是傅莹的性格,简单,低调如檀木般暗暗萦香,但通身的气质却也掩盖不住。有人说:你如今的气质里,藏着读过的书,爱过的人,走过的路。傅莹大概就是这样吧,艰苦的过往和酷爱阅读的习惯经过时间的酿造早已揉进了身体,酝酿出动人的气质和深邃的思想。傅莹的美,美在大气,美在经得起岁月的洗礼仍保持内心博学,灵魂丰盈。气质是可以修炼的,如果说人生即是一场“向美而生”的修行,那么,与其不断武装自己的外表,倒不如不断革新自己的思想。花甲之年的傅莹,看不到一丝老态,反而更美丽了。可是,你知道吗?傅莹已经69岁了。如果不是看到傅莹满头的银发,相信大家都不会想到这是一位69岁的老人了。在她的身上,我们看不到一丝暮气沉沉、日渐衰老的样子,内心博学,丰盈的灵魂,反而让花甲之年的她比年轻时更内敛,更深刻,也更美丽。这样的晚年状态谁不想要呢?俗话说,20岁女人的美丽,是父母给的,60岁女人的气质,是自己给的。虽然傅莹传奇的一生,我们无法复制和比及,但让自己在晚年的时候,活的充盈、活的睿智、活的美丽,咱们还是能做到的。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几段傅莹在生活中的领会(网传),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明白要活的从容比如饭应一口一口吃,事要一点一点做。光从容还是不够的,适当的时候还是要秀一下自己,让平淡的日子亮起来。明白不要计较对错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重性,有时候甚至没有对错。你以为错的,在别人看来或许是对的;你以为对的,不一定就是最适合的。所以少替子女做决定,顶多说说自己的建议就好了。明白生活质量的优劣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心态天天大鱼大肉、山珍海味,不见得就是生活品质高。只有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才是品质生活。遇事多往好处想,保持乐观。事出必有因,要让积极的思想取代消极的心态。明白学习还是很有必要的活到老,学到老。关注与自己职业和爱好相关的新知识。大胆尝试感兴趣的事,如滑雪、冲浪、跳伞等。明白笑一笑十年少笑口常开没烦恼。对自己对生活都不要过分严肃。试着发现身边的点滴乐趣,适时地幽默一下,让生活充满笑声。在如今浮躁的年代,很多人觉得,年轻貌美才是最大的资本。可傅莹却身体力行地告诉我们:皮囊会衰老,可智慧却能打败岁月,闪闪发光。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12月10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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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年轻干部开始陆续落马!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今年以来多名“90后”年轻干部落马引发社会关注三名“90后”干部被查近日有三名“90后”干部被查。据“廉洁抚州”11月28日消息,江西宜黄县南源乡党委书记黄祖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目前正接受宜黄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黄祖骏,男,汉族,1990年2月出生,江西宜黄人,大学本科学历,2012年9月参加工作,201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在宜黄县凤冈镇、接待办、圳口乡、南源乡等单位工作。黄祖骏(资料图)据“廉洁南昌”11月20日消息,江西赣江新区新祺周管理处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党委委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倪仁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赣江新区纪检监察工委纪律审查和南昌市青山湖区监委监察调查。倪仁杰,男,汉族,1990年2月出生,江西永修人,大学学历,200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8月参加工作。曾在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办、赣江新区新祺周管理处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工作。11月5日消息,四川甘孜得荣县奔都乡人民政府副乡长马小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得荣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马小辉,男,1990年10月出生,四川九龙人,大学学历,2014年1月参加工作。曾在九龙县公安局担任协警,任得荣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得荣县奔都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今年来多名年轻干部落马此前,今年多名“90后”年轻干部落马,引发社会关注。今年10月,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纪委监委消息,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分公司执行经理肖义(1990年7月生)被查。肖义(资料图)今年8月,据岳阳市纪委监委消息,湖南省汨罗市农业农村局干部郑鹏(1991年4月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同月,九江市纪委监委网站披露,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鸣山乡党委副书记占志强(1992年3月生)被查。7月3日,四川省阿坝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原一级科员、茸安乡阿斯玖村原驻村第一书记俄底比拉(1991年3月生,彝族),被“双开”。经查,俄底比拉理想信念丧失,毫无纪法意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村集体资金用于线上线下赌博、购买体彩、归还个人贷款等,数额巨大。俄底比拉(资料图)今年3月,《清廉四川》播出《赌输青春的90后干部》。片中,1992年出生的宜宾市长宁县住建城管局市容管理股原副股长刘芳秀出镜忏悔。刘芳秀(视频截图)刘芳秀通过网络赌博初尝甜头,后期又通过朋友认识了一个所谓“专业”的“上家”惠某某,“转战”到新的网络赌博微信群,企图继续赢下去。而随着思想的松懈,赌博次数越来越多的刘芳秀,最终走入了网络赌博“玩家十赌十输”的歧途。在多家高利贷“催客”轰炸式的骚扰、辱骂、威胁下,她决定铤而走险,以“借”的名义,挪用项目补助资金,套取公款企图“翻盘”。年轻干部为何“早节不保”?年轻干部为何走上腐败之路?去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深度关注
12月9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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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第三人承诺“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愿共同偿还”,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摘要:判断一个行为是保证,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从客观上看,如果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以认定为保证,如果没有,则应当从保护债权人利益
12月9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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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24.12汇编)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1、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辑)2、“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对于驾驶者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辑)【延伸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如果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并不超出各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范围,也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准许。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辑)4、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辑)5、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辑)【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0条之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辑)7、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65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没有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2辑)8、被保险机动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辑)9、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计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问】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在起诉前由交警部门委托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起诉后加害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另一鉴定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了第二次伤残鉴定,并采纳了该次鉴定结果。对该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时间应截至哪一天,一种意见认为,误工费应算至第一次定残日前一天,因为第一次伤残鉴定已经确定了伤残,可以算作误工的截止时间。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第二次定残日前一天,理由是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本案法院采信了第二次伤残鉴定的结论,也就推翻了第一次评残的结论,第一次评残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请问,哪种意见正确?【答】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同意第二种意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辑)10、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于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死者近亲属。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5辑)11、侵权行为导致身份不明的受害人死亡,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其他机构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因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等身份不明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在法律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2、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丧葬费应归谁所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丧葬费,不应归属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丧葬费由他人垫付,垫付实际支出费用在合理范围内的,垫付人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侵权人赔偿。其实际支出费用少于合理范围,多出部分,被侵权人近亲属有权主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13、《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可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有所不同。在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标准确定之前,是否可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国家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从立法解释上来说,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改变了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原来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不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现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以通知的形式作出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这就使有被扶养人的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立法精神一致了,同时,也与我们以前的做法完全一致。通俗地讲,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在审理人身伤害侵权纠纷时,应按照上述理解来确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国家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14、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问】出租车在运营中,与一货车相撞,致使乘客受伤。或者负全责。乘客起诉货车,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货车方赔偿10万元。但在执行时,货车方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只支付了2万元。在此情况下,乘客能否以出租车方违约为由,要求出租车方承担赔偿责任?【答】在这起交通事故之中,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发生在乘客与货车方之间,而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乘客与货车方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乘客与出租车方之前是运输合同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乘客与货车方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损害赔偿,乘客与出租车之间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基于上述不同,三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能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如果乘客分别提起两个诉讼,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但应注意,《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即有损害才有赔偿,且损害实际发生多少,赔偿就赔付多少。这起交通事故给乘客造成的损失是10万元,并且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对该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和数额作出了判决,在法律意义上,乘客的损害已经得到了赔偿。如果乘客再提起违约诉讼,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不应包括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数额,否则,其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8辑)15、赔偿权利人在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问】赔偿权利人在人民法院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赔偿义务人给付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支持?【答】实践中,在人民法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确定的赔偿义务期限届满后,赔偿权利人仍然可能继续生存。如果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精神,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因为残疾赔偿金属于继续性发生的费用,在人民法院确定的赔偿期限届满后,如果赔偿权利人仍然生存,且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则将继续产生赔偿费用,只要损害事实仍然存在,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权不应受到诉讼次数的限制。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赔偿期限,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身体状态等因素后,以一年期为单位确定赔偿期限。但是这种做法就需要赔偿权利人在生存年限内,每年都到人民法院起诉,无疑增加了赔偿权利人的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且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继续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五到十年的期限内确定赔偿期限,这样操作一方面相对来说由司法解释规定依据,另外一方面,在五至十年期间确定赔偿年限可以减轻赔偿权利人的诉讼负担,同时也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立的定型化赔偿原则。比较而言,后一种观点更加符合侵权法确立的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8辑)16、机动车一方未投交强险时,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应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照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向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9辑)17、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按照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法定的义务投保交强险,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在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的责任负担方式。即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按照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即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机动车是否具有过错无关的,只要事故发生,就要赔偿。对于限额之外的部分,则按照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定赔偿数额。简而言之,就是在题述的情形下,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其余的损失再按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分担赔偿数额。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9辑)1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0辑)19、“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时,事故双方的车辆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判定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1辑)20、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此问题,目前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实体审理。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认定法院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为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应当适用不同的程序法及实体法。本案中,当事人提起的是民事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从程序法角度讲,起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民事权利,法律没有作出限制的,当事人即有权行使,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不能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法,第九十九条从文字表述上看,只是规定就物质损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排除,况且第九十九条规定针对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非单独的民事诉讼,故不适用于本案。从实体法角度讲,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的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均持续至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故可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是在侵权责任法之前公布,且性质上为司法解释,效力上低于侵权责任法,故二者相抵触之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如果说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关于此问题尚有争议,那么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此问题的答案已经很明确了。(二)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并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的同一行为既符合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侵权人应当同时承担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责任不能相互替代。这是因为:1.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性质上的差异刑事责任源于行为人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是构成了犯罪而应承担的责任。从法律体系分类的角度讲,刑事责任属于一种公法上的责任,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人追究责任,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政治国家中执政者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而侵权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源于行为人违反了民事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从法律体系分类的角度讲,它属于一种私法上的责任,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做的损失填补,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市民社会中对受损害之私权予以补偿的一种方式。性质的差异导致了两种责任承担的差异,对于侵权责任,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就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处分个人权利。刑事责任则不允许这种意思自治,对于非自诉的犯罪,犯罪人不能因为受害人的宽恕而免于承担刑事责任。2.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功能上的差异刑事责任适用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人,同时教育、警戒犯罪人以及潜在的犯罪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侵权责任适用的主要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通过赔偿使已经遭受侵害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得到恢复和补救,故双重处罚的说法不能成立。(三)精神损害赔偿是就特定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方式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在此之前,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一直作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做了细化规定。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被侵害人造成的心理和肉体上的无形痛苦。因精神损害无法用金钱精确衡量,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之初,曾引发了很多关于精神是否应高于物质的争议和讨论,但如果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精神的法律地位还不如物质,也难以找到更好的方式对受害人予以充分补偿。以何种方式才能最大程度地对受害人进行抚慰,实质上取决于受害人的感受。既然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推知其认为这种方式是有效的。那种认为“刑罚就是对受害人最大的精神抚慰、可以代替赔偿”的观点,实质上是漠视了受害人的内心真实意思和寻求私法救济的权利。总之,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相对应,都属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而精神损害赔偿就是对这种精神损失的抚慰,故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赔偿损失”,归属侵权责任范畴。所以,结合本文第(一)点的分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存并无理论障碍。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做了“人身权益”和“严重精神损害”两个条件限制。人身权益包括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两大类,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本案中,王某某4岁时就被陈某拐卖,从此和父母分离16年,其和其父母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可以想象,亲子关系以及其父母的监护权遭受严重损害,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案件予以审理,结合案件具体情形,依法认定对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应否给予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2辑)21、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一直未作伤残等级鉴定,并且每年都有新发生的治疗费用,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就因伤持续治疗费用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需要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是否治疗终结属客观性评定标准,双方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鉴定申请。如果相对方不进行必要的配合,则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认定治疗终结,进入伤残鉴定。对已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持续治疗,其治疗必要性以及与交通事故之间关联性的举证责任在于伤者。至于举证的证明标准要达到何种程度,最恰当的方式依然是鉴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4辑)22、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所支付医疗费的追偿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受害人能否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医疗费用受害人不能再行主张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医疗费用受害人可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第三种意见认为,处理医保支付医疗费的侵权案件,应明确两个原则,一是受害人对医保和侵权人的赔偿不能兼得;二是侵权人不能因受害人享有医保而减轻赔偿责任。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被侵权人也不能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没有参加该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通知本案的诉讼情况,支持其行使追偿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7辑)23、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7辑)24、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应否赔偿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对于该问题,目前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并包括对赔偿权利人遭受精神损害给予的精神抚慰性质的赔偿。因患有精神疾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并无收入,亦无所谓精神损害,故侵权人无需给付残疾赔偿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已经遭受了严重的肢体痛苦,且人的生命价值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并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形。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伤残等级的,对残疾赔偿金部分仍应予以支持。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8辑)25、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醉酒、毒驾等违法驾驶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否及于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其追偿权的行使对象和追偿范围如何确定?侵权之诉与追偿权之诉程序如何衔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依据《道交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险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已赔付的全部数额向侵权人追偿。关于被追偿人,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实际驾驶人分离时,如实际驾驶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损害,则被追偿人为用人单位;在其他情形下,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实际驾驶人存在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驾驶行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依其过错负担被追偿的义务。关于侵权之诉与追偿权之诉的关系问题,审判实践中宜作如下处理:在前诉中,一审法院释明后,原告申请追加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被告,应予准许;释明后原告不申请追加,则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9辑)26、保险公司支公司有无诉讼主体资格?【问】原告作为投保人为其丈夫在某保险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办理了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受益人为原告。保险公司提供了由该公司省分公司批准生效而加盖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印章的格式合同,而保险费则由该公司的市中心支公司收取并出具了发票。后黄某病亡,为理赔事宜,袁某以该保险公司的县级营销服务部及市中心支公司(均有营业执照)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该公司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其不是适格被告,应以省分公司为被告。究竟谁是适格被告,合议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市中心支公司是适格主体。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该公司市中心支公司和省分公司为共同被告。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省分公司为被告。请问:哪种意见正确。【答】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是:第一,保险公司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险费行为,表明其是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者,属于适格被告。本案的保险合同虽然是经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批准生效而加盖总公司的印章,但与原告进行合同协商的是该保险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即要约与承诺发生在原告与该保险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之间,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出具发票的行为,表明其是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原告根据合同协商、签订和履行的实际情况,将二者列为被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虚列被告争管辖等情形。故第一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认定保险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为适格被告,是正确的。第二,本案中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应当按照有利于原告一方进行解释。本案原告实际在保险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办理的保险业务,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出具发票,保险合同是经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批准生效,加盖的是总公司的印章,保险公司的四级机构均参与了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如何确定保险合同主体,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因此市中心支公司主张其不是适格被告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1辑)27、仍享有农村承包土地的“农转城”人员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损害发生时受害人的户籍已依地方政策由农村转为城镇,无论受害人在户籍转变后是否仍享有农村承包土地并从事农业生产,均应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农转城”人员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0辑)版权说明: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2月9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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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库无罪案例:因婚外情纠纷向第三者索要赔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何某毅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因婚外情纠纷向第三者索要赔偿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入库编号:2024-05-1-229-001基本案情被告人何某毅的妻子与王某春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追踪二人,2017年11月26日13时许,何某毅带三名亲戚追踪到王某春位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某店面。在该处发现妻子的衣物后,何某毅为泄愤殴打王某春的脸部及眼部等处。被劝止后,何某毅称家庭生活受到影响,经济蒙受损失,质问王某春要如何解决。王某春提出赔钱解决,并在何某毅要求下写下保证书,写明王某春因破坏何某毅家庭,愿赔偿何某毅8万元等内容。拿到保证书后,何某毅与三名亲戚即离开现场。其间,何某毅为泄愤还持石头砸破王某春停放于门口的面包车玻璃。经鉴定,王某春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面包车损失价值776元。此后至案发,何某毅未再向王某春索要钱款。王某春于当日报警,公安机关次日以行政案件立案。2018年3月9日,公安机关改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018年3月27日,何某毅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4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后因传讯不到案被上网追逃。2019年4月2日,何某毅在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被告人何某毅犯敲诈勒索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闽0213刑初2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毅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闽02刑终592号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19)闽0213刑初5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毅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何某毅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闽02刑终302号刑事判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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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2024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全文发布,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前言:本期推送内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
12月9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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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感悟:“你强了,到处都是亲戚,遍地都是朋友;你弱了,最先瞧不起你的是亲戚,紧接着离开你的是朋友,最后落井下石的是知己。”

如实的写出来......《心若菩提》一书共有贫困童年、艰辛创业、诚信为本、天道酬勤、铁肩道义、走向世界六章,曹德旺以第一人称讲述了自己传奇又朴实的一生。
12月9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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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前11个月全国法拍住宅卖了近1500亿元,法拍房清房人已成职业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今年前11个月,全国法拍住宅卖了近1500亿元。中指法拍数据库监测,截至11月底,2024年全国法拍市场挂拍法拍住宅数量累计28.9万套(包含已成交、已流拍、已中止、暂缓、撤回),较2023年1-11月的31.2万套同比减少约7.2%。累计成交法拍住宅拍品数量约10.4万套,总成交金额1471.9亿元;较2023年累计成交9.9万套增加约6.1%,2023年同期总成交金额1503.6亿元,减少约31.6亿元。值得注意的是,11月19日,最高法明确执行法院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如实披露拍卖财产信息,对不动产进行处置,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11月最贵:1.27亿元,单价超24万元/平方米从各省市来看,2024年1-11月部分省市法拍住宅交易趋势与上一年比相对平缓;部分省市挂拍量、成交量较2023年同期变化浮动较大,由下图可见低基数省市变化最为明显。从成交趋势上看,广东、江苏、浙江、四川等省份成交量位列前位,法拍房成交量较2023年同期分别增加4.8%、9.5%、7.5%、9.1%。2024年1-11月各省市法拍住宅交易同比曲线成交量排名靠前省份的挂拍量出现不同程度下降。其中,浙江省1-11月交易截止挂拍11900余套较去年下降2.5%;四川省交易截止挂拍量22900余套,同比下降4.5%。成交量另有河南、广西、山东、福建等省份较上一年同比增加。从城市层面看,2024年11月,法拍住宅挂拍规模最高的是重庆,法拍住宅交易截止拍品数量达到了2095套;其次是宜宾,交易截止拍品数量达到1566套;郑州、惠州、成都等城市交易截止挂拍数量均超千套。其中,宜宾11月新增挂牌数量大幅增加1245套;重庆新增挂拍数量增加629套;惠州新增挂拍607套,郑州、成都新增挂拍数量约500套左右。各线城市中,一线城市北京11月新增挂拍法拍住宅238套,交易截止拍品568套,其中成交192套,清仓率33.8%,成交折价率71.2%。上海11月新增挂拍法拍住宅127套,交易截止拍品239套,其中成交118套,清仓率49.4%,成交折价率76%。广州11月新增挂拍法拍住宅221套,交易截止拍品691套,其中成交183套,清仓率26.5%,成交折价率77%。深圳11月新增挂拍法拍住宅226套,交易截止拍品544套,其中成交214套,清仓率39.3%,成交折价率97.8%。11月全国成交总价最高标的物位于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661号全幢不动产,该标的物于2024年11月29日在阿里资产平台成功出让。该标的物建筑面积527.4平方米,评估价1.5亿元,有6人参与报名,经41轮竞价最终成交价1.27亿元,成交折价率84%,成交均价240991元/平方米。法拍房清房人已成职业就在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法〔2024〕238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执行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的尽职调查、如实披露所掌握财产信息、不动产腾退交付等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意见》明确,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拍卖财产为不动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公示不动产占有使用情况。不得在拍卖公告中使用“占有不明”“他人占用”等表述。决定“带租赁权”或者“带居住权”拍卖的,应当如实披露占有使用情况、租金、期限以及有关权利人情况等重要信息。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有竞买资格限制的,应当在拍卖公告中予以公示。此外,《意见》还加大了不动产腾退交付力度。《意见》规定对不动产进行处置,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此前据《南方周末》,职业清房人这个职业是伴随着法拍房的出现而诞生的。在司法拍卖之前,法院会强制腾空法拍房。实际操作过程中,老赖们以各种手段对抗执行,导致买了房却住不了。一些法拍房会注明有占用,甚至“法院不负责腾退”。职业清房人就专门靠赶走这些占用人为生。最近,职业清房人辛巴(化名)正在往上游走,尝试从银行直接收债权,“这是一个更大的市场”。过去这几年法拍房买卖中,辛巴明显可以感觉到,法拍房数量和每个月二手房的交易量有着一定的关联,“二手房成交量上去了,法拍房数量也多了,比例大约占二手房的1%和2%之间,可如果二手房遇冷,那法拍房数量也会减少”。老板们告诉辛巴,“公司配了律师团队、资产分析团队、摄影拍摄团队、拍卖公司团队,还要再弄一个MCN经纪公司,将来我们要培养更多辛巴”。辛巴感觉,现在的法拍房生意,已经变成了和房价赛跑。如果清房速度快、出手快,那可能还有利可图,否则就有亏本的风险。法拍市场巨大的背面是很多人的人生跌落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传统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机会逐渐减少。而法拍房作为一种特殊的房产资源,由于其交易性质的特殊性,往往被视为一种规避市场风险的投资渠道。此外,法拍房通常不受限购政策的影响,这也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过去,法拍房因其复杂的法律程序而令很多购房者望而却步。近年来随着司法拍卖程序的逐渐透明化和便捷化,购房者对法拍房的接受度显著提高。许多法拍房的拍卖程序都可以通过线上平台进行,减少了繁琐的手续和不必要的麻烦。居民住房水平是国民经济支柱,是衡量群众幸福指数最显要的指标之一。在特定的很多时候,房没了,家也就没了...国信达全国法拍房大数据分析报告显示,2024年1-10月全国法拍房挂拍量为546070套,同比增长63.07%。尽管央行多次降息,存量房贷利率也连续下调,但对于许多普通家庭和企业来说,这似乎并未完全缓解经济压力。断供现象的背后,是无数业主因房价暴跌而背负“负资产”。比如,一套贷款余额仍有100万元的房产,如今市场估值可能仅剩七八十万元,这种“资不抵债”的局面让部分人不得不选择断供。此外,今年以来的经济增速放缓,也让部分企业和个人陷入财务困境,进而加剧了法拍房数量的增加。内容综合来自:每日经济新闻、中指研究院、南方周末(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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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考通过率公布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全国21所高校公布2024年法考通过率来源:律学法考综合自各法学院官网,仅供参考众所周知,法考因含金量高、难度大被称为“天下第一考”,2024年法考报名人数96万,同比增长12%,11月30日法考成绩公布以来,全国各大法学院陆续公布了法考通过率,一起来看看:宁波大学法学院2021级法学专业本科生共240人报名参加客观题考试,通过人数为188人,客观题通过率为78.33%,173人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通过人数为154人,主观题通过率为89.02%,学院法考整体通过率为64.17%。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2024年法考成绩揭晓,客观题通过率为75.79%,主观题通过率为59.52%。在2025届毕业生中,学院95名研究生,92名通过司法考试,通过率为96.84%;205名本科生,100名通过司法考试,通过率为48.78%。绍兴文理学院商学院(法学院)2024年法考成绩公布,客观题通过率为70%,主观题通过率为77%,总体通过率为54%。2024年全国法考通过率约为15%,我校法考通过率远超全国平均水平。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2024年法考成绩公布,万里学子103人成功“上岸”,参考170人,客观题通过121人,通过率71.2%,主观题通过86人,通过率71.1%,整体通过率达到50.58%。信阳学院2021级法学专业学生共100人报考,其中客观卷通过人数56人,主观卷通过人数43人,总体一次性通过人数为43人,一次性通过率达到43%。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考全部通过人数48人,通过率45.71%。其中,通过客观题合格线70人,通过率66.67%;通过主观题合格线48人,通过率68.57%。绍兴文理学院法学院法学专业共有50人报名参加考试,其中35人通过客观题考试,通过率为70%;通过客观题考试的35人全部参加主观题考试,其中27人通过主观题考试,通过率为77%,总体通过率为54%。江汉大学法学院法学院2021级法学专业学生共108人,参加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共88人,通过47人,通过率达53.4%。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文法学院文法学院2021级知识产权专业今年共有34名同学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中18名学生通过考试,报考通过率达到52.94%,远远高于全国的平均通过率!皖西学院皖西学院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主客观题考试通过A证的人数51人,通过率高达48%。湘南学院教育科学与法学学院法学专业2025届专升本毕业班有38名同学参加考试,其中,24名同学通过客观题考试,18名同学通过主观题考试,一次性通过率为47.4%。邵阳学院法商学院法商学院法学专业共有49名同学顺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整体通过率为41.2%,创该项考试改革以来我院最高通过记录。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21级法学专业报考人数86人,通过40人,通过率达45.35%,同比去年提高3个百分点,通过人数增加18人。九江学院法学院2021级学生301名,262名学生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08名通过,通过率41.22%。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2021级法学生客观题通过率40.6%,主观题通过了70.3%,整体通过率35.6%。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2024年法考成绩正式公布,政法学院2025届178名法学本科毕业生中共有67人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中,A证通过人数为59人,C证通过人数为8人,法考通过率达到37.6%。湖北文理学院政法学院2024年法考共110人报名考试,41人通过考试,通过率为37.27%。嘉兴南湖学院人文与艺术学院法学N211班54名学生中22人通过法考,法学N212班53名学生中21人通过法考,总体通过率达40%。无锡太湖学院文法学院2024年法考成绩公布,客观题通过率32.17%,主观题通过率70.27%,整体通过率22.6%。长治学院法律系2024年法考116人报名,客观题一次性通过32人,通过率为27.6%;客观题和主观题均一次性通过19人,通过率达16.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2021级学生214人,法考主观题和客观题全部通过人数首次突破70人,整体通过率32.71%。⚖️附往年法考通过率数据: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2月9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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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去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职务!(55岁)

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市委政法委第一副书记。1987—1989
12月8日 下午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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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24〕42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诉前保全新规!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为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源治理,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制定本意见。一、一般规定第一条
12月8日 下午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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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 未经议定程序,即使有村干部及村委会印章,也不能认定土地承包合同有效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高某某诉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村干部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对外发包土地的合同无效裁判要旨关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的合同效力认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依法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将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即使土地承包合同已经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也不应认定合同有效。认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的合同效力,按照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规定,需审查合同的签订是否具备以下两方面条件:第一,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二,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根据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须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土地承包经营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只有“民主议定程序”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两个条件均已具备,该土地承包合同才具有效力。若违反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则该合同无效;若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但未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认定为未生效合同。据此,仅有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并不能认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基本案情原告高某某诉称:因某村村民张某某向高某某借款二十余万元未还,经双方协商,张某某将与某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转让给高某某,双方于2012年签订转让协议。2012年年底,在承包内容不变的情况下,高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重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有某村民委员会盖章以及时任村主任签字,进一步确认了转包行为。故请求判令:1.确认高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年底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为有效合同;2.某村民委员会将案涉合同涉及的六间房屋及承包土地恢复原状。某村民委员会辩称:某村民委员会所有账务及备案中,均未有与张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2012年与高某某签订转租协议的任何备案及财务收支记录,张某某与高某某至今也未向某村民委员会履行过合同义务,村内所有集体组织成员对该协议均不知情。且高某某系非某村民委员会集体组织成员,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高某某无权承包农村集体土地。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张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某村民委员会将村东北部分荒山承包给张某某经营养殖、种植使用。承包期限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69年3月1日止,承包费是217
12月8日 下午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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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未实缴出资,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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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 下午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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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感悟:“你强了,到处都是亲戚,遍地都是朋友;你弱了,最先瞧不起你的是亲戚,紧接着离开你的是朋友,最后落井下石的是知己。”

如实的写出来......《心若菩提》一书共有贫困童年、艰辛创业、诚信为本、天道酬勤、铁肩道义、走向世界六章,曹德旺以第一人称讲述了自己传奇又朴实的一生。
12月8日 下午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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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江西,一男子往ATM机存100张冥币,机器直接死机,查看余额发现没有变化,被抓获后,引起网友热议!

观看更多转载,人才!江西,一男子往ATM机存100张冥币,机器直接死机,查看余额发现没有变化,被抓获后,引起网友热议!第一法商已关注Share点赞WowAdded
12月8日 下午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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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天,已经变了:北京某百人所2024年营收9000万+,人均44万,对比2019近乎腰斩!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编者:柳叶飞刀导读:律所人均营收下滑的主因,一是经济下滑的影响。二是法律业务总量并未明显提高;三是律所数量与律师人数双增长,业务分流;四是增量不变,而执业人数递增,内卷之下必然导致客单价的降低,也就影响了总体的营收。近日,全国排名前100的北京某律所召开年终合伙人会议,据会议纰漏的数据显示:律师人数:200+人;合同:3700+份;非诉业务:340+;刑事:240+;法律顾问:180+;民事诉讼:2900+;营业收入:9000万+;人均营收:44万+;据知情人透露,该律所2019年之前营收都是破亿的。数据一:根据2019年的统计,北京全市国内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收入达到了273.73亿元,同比增长16.64
12月8日 下午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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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律师被抓!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有执业律师与嫌疑人串通合谋伪造证据,虚构纠纷,妄图通过司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日前,澎湃新闻从北京东城警方获悉,近日东城经侦支队成功侦办了一起涉嫌虚假诉讼案,该案中多名嫌疑人互相串通,共同合谋,采用假结婚、假离婚、伪造借贷关系,虚构抵押合同等手段,利用法院达成司法调解,进而强制执行,以达到其目的。此类虚假诉讼案件在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抵押借款等方面尤其突出。据警方介绍,参与虚假诉讼众人中,有的是夫妻关系,有的是多年好友关系,有的是同事关系,甚至作为法律精英的律师也参与共谋。案情显示,2023年8月,东城经侦支队接法院转来杨某某、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经对诉讼材料认真梳理,民警梳理出涉案相关的十余起诉讼,涉及东城、大兴、丰台、北京二中院等法院。
12月7日 上午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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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无权冻结的20种账户(2024)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汇总)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应对已审结和执行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一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4
12月7日 上午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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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已婚女同事发“么么哒”被公司辞退, 法院论述“么么哒”适用范围!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2022年8月1日,奋进食品商贸行(甲方)与杨昆(乙方,男,1973年出生)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后勤。2023年7月29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其中增加条款:11)性骚扰其同事或者客户,给同事或者客户造成心理负担和阴影、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的,也予以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9月26日,奋进食品商贸行向杨昆出具《员工辞退书》:自2022年8月你担任公司仓管职位以来,多次未能按照要求执行工作认为。经常库存出错,常与我司业务员发生争执,与直属领导发生语言冲突,不听领导安排。严格影响公司其他人员工作进程。多次上班时间睡觉、不打卡、无故迟到、早退。在公司上下班时间与公司女员工发暧昧信息,导致女员工家属来公司闹事,严重影响公司在外形象。现公司规定,请您于2023年9月26日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后杨昆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一、确认被申请人奋进食品商贸行于2023年9月26日解除与申请人杨昆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奋进食品商贸行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9510元;三、驳回申请人杨昆其他仲裁请求。2024年2月1日,奋进食品商贸行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12月7日 上午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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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录音笔监听律师会见后续:涉案看守所人员及一民企高管被控滥用职权罪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近日,河北一律师在黄骅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遭监听一案有了最新进展。此前,沧州当地检察机关对3名涉案人员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据悉,12月3日上午,该案于沧州河间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1月29日,河间市法院发布开庭公告称,“本院定于2024年12月3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蝶、王某平、于某国滥用职权一案。”据知情人士透漏,李某蝶、王某平即是律师会见监听事件涉及的黄骅市看守所工作人员,而于某国则是当地一民营企业高管,而该民企亦是被监听被告人所涉刑案的“被害人”。此前消息:今年2月28日,微博知名法律博主@孝顶先生
12月7日 上午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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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性之间发现一个很玄学的现象:男女搞暧昧,却假装很正经,其实根本瞒不住人,别人一眼就能看出来他们关系不单纯

“很高兴与你见字如面”点击上方图片听音乐偶尔怀念一下就好了,脚下的路更重要。你是否被生活打回原形,陷入泥潭中...你是否正在面对无法跨越的鸿沟......你是否陷入了无尽的焦虑和忧郁......非常喜欢这样一段话:这世界上真正在意我们的人很少,我们真正在意的人也不多,但只要
12月7日 上午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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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禁摩案法学教授状告交警胜诉?回应来了→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近日,一段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庭审录像在网络上流传,引发广泛关注。录像中,原告摩托车主王勇独自出庭应诉,熟练引用法律条文,与被告交警部门四名出庭人员展开激烈辩论。网络上,大量自媒体将完整录像切片,并配文“法院判决王勇教授胜诉,撤销原行政处罚”“王勇教授胜诉,现在深圳电动车都不查了”等进行传播,事实到底如何?部分自媒体发布的视频截图案件开庭时间为多年前不少自媒体称该案发生在2024年,或称该案庭审时间是“近日”。对此,盐田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件发生时间为2020年9月,开庭时间为2021年。庭审录像截图据该负责人介绍,2020年9月11日,原告王勇在深圳市龙岗区实施驾驶摩托车在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违法行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以下简称龙岗交警大队)对王勇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而王勇认为交警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等原因,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据南方+消息,该案的庭审录像最初是审判当日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直播,随后录像发布在庭审公开网的直播回顾栏目里。该案庭审录像在2021至2023年已先后被传播和讨论过多次,近期因部分自媒体重新制作并发布相关片段,又在网上引起关注。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王勇的身份也被广泛关注。因王勇在庭审过程中熟练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于是不少自媒体称,王勇的身份是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或深圳法学教授。12月5日,记者从相关人士处了解到,庭审原告王勇并非深圳大学法学院教职工。据了解,诉讼时王勇的身份是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的老师。更广为流传的是,大量自媒体在传播庭审录像时称,“法院判决王勇教授胜诉,撤销原行政处罚”“王教授状告交警胜诉,不仅免予了2000元罚款,还按照主张获得了摩托车折旧费35元……”对此,盐田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原告王勇一审败诉,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已判决驳回王勇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勇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认定,王勇实施驾驶摩托车在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龙岗交警大队对王勇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及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深圳禁摩政策并未取消此外,网络上还流传,“王勇教授胜诉,现在深圳电动车都不查了”,称王勇以一己之力改变了一座城市的交通规则。事实上,该案中,当事人王勇是在限行道路上驾驶摩托车被罚,而非电动自行车。且记者经查询,深圳的禁摩政策并没有因王勇起诉交警部门发生变化。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作为交通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于2022年12月13日发布《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该通告规定,除了少量道路外,其他所有道路每日0时至24时禁止摩托车行驶。该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人大代表:加大禁摩政策宣传力度,提升市民知晓率与支持率为何2021年的旧案2024年“翻红”?深圳市人大代表肖幼美表示,她也从网络上关注到了该案件,她认为案件之所以广受关注,与其关涉市民出行问题有关。她表示,摩托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拥有占用空间更小、停放更方便等优点,成为很多人出行的选择,然而,轰鸣“炸街”、超速行驶、非法改装等影响公共权益的违规行为,也给城市居民造成了不小的困扰,不仅广大市民反感,实际上也给遵纪守规的骑行者们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支持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同时,她还建议政府部门加大“禁摩政策”宣传力度,比如通过发送短信、在合适的地方设置限行标志等,让市民及时知晓限行区域、时段等。另外,她对此次自媒体传播不实信息表示担忧。她认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自媒体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发布不实信息,特别是不能造谣传谣;有关部门也要加大治理力度,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来源
12月7日 上午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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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新宇儿子,伟人唯一曾孙,20岁酷似伟人,长相高大帅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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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 上午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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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最高院明确:采用试管婴儿技术的孕妇因交通事故导致胎停流产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辅助生殖医疗费用损失!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前言: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期推送案例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在该参考案例中,法院明确:受害人通过试管婴儿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怀孕后因交通事故导致胎停流产,请求侵权人赔偿其前期支付的辅助生殖技术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杨某红诉罗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采用试管婴儿技术的孕妇因交通事故导致胎停流产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辅助生殖医疗费用损失入库编号2024-07-2-374-0021111111关键词民事
12月6日 上午 11:51